一般情況下,我們在進行房屋買賣是都是不需要公證就可以過戶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過戶都不需要公證,哪些房產過戶需要去公證呢?接下來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繼承房產辦理過戶。
通過繼承取得房產應當先到公證部門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在辦理房產過戶時,除了提供相應的材料外,繼承權公證書不能缺少。
(二)贈與房產辦理過戶。
贈與人要辦理《贈與公證書》,而受贈人也要辦理《接受贈與公證書》或者是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只有取得公證過的贈與證明才能辦理房產過戶。
(三)作為遺產分割的房產辦理過戶。
首先遺囑要經過公證,并且在遺囑生效后,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在根據遺囑內容分割遺產時,對于協(xié)商簽訂遺產分割協(xié)議也需要經過公證,然后才能辦理遺產過戶手續(xù)。
(四)涉外和港澳臺的過戶房產。
該房產買賣協(xié)議也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后,才能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
房產公證的作用:
將公證納入房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對房產市場的培育和房產交易活動的健康發(fā)展及交易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促進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
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
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xiàn)問題也容易被發(fā)現(xiàn)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
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yè)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fā)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所規(guī)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能力的專業(yè)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總結的關于“哪些房產過戶需要辦理公證”的相關知識,一般情況下:1.繼承房產辦理過戶;2.贈與房產辦理過戶;3.作為遺產分割的房產辦理過戶;4.涉外和港澳臺的過戶房產...四種房產需要辦理公證。